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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没被采纳,签发决定时要交代为什么吗

重大疑难案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专家意见与后来决定不一致,当事人能否直接说决定无效?现行规则一方面要求认真对待咨询意见,另一方面仍由法定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不能只凭某位专家的表态,把整个复议结果预先当成已经确定。

咨询意见不等于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复议机构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以复议机关名义决定;委员会咨询意见是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进一步安排委员会组成、会议形式及意见处理。

因此,咨询会讨论、专家个人看法、委员会正式意见和最终决定应分别辨认。不能拿一张会议照片或转述,便推定委员会已正式建议撤销;也不能把参考二字理解成可以不留记录、随意忽略法定咨询程序。

不采纳也要进入签发说明

对已提请咨询的案件,复议机构报请签发决定时,应附具委员会咨询意见,并说明采纳情况;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这项要求让意见与最终选择具有可审查的衔接,不能只报一个结论,将存在的重要分歧完全隐去。

但第五十二条针对签发程序规定材料和说明,不等于最终对外决定必须逐字公开全部内部讨论或每位专家发言。申请人依法查阅、复制材料,还应遵守相应范围和保密要求,不用本条要求公开与案件无关的个人资料。

提出异议时,应落实到意见与处理的连接

大渡口读者可核案件是否确已提请委员会、形成什么正式咨询意见、最终决定采用何种事实与理由。合法能够取得的材料应保存完整版本,不只摘一句看似对自己有利的表态。

认为存在程序遗漏,可在相应救济中具体说明没有附具、没有说明或实体理由与证据不符的问题,而不是主张专家意见必定优先于法律。即使有理由不采纳,最终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仍须依据完整事实及适用规则审查。

准备材料时可列出咨询关注的问题、正式意见可核范围、最终处理及尚未回应的争点。这样既避免将咨询虚化,也避免把委员会当成另一个有独立裁判权的机关。

依据:[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一条;该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按2026年11月4日有效规则讨论,不以旧版条号替代。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