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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中的鉴定机构谈不拢,是否只能各自找机构另做一份

产品成分、工程状态或其他专门事项影响复议事实认定,当事人对由谁鉴定意见不同,不能只让两方各找一家再看谁结论有利。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提供了复议程序中的委托路径,申请、审查、选择、费用和期限应一起核。

提出鉴定申请,不等于已经获准委托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复议机构审查同意后,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协商不成,由复议机构指定。因而双方无法就机构达成一致,不当然导致鉴定永远无法进行,也不能由一方自称对方沉默已接受其私人委托。

申请宜写明待鉴定的具体事项、与争议事实的关系、现有材料及为何有必要,不将是否违法、是否应撤销等最终法律判断全部包装成鉴定问题。相应资格还要对应鉴定事项,不能只看机构名称大或检测设备多。

费用与期间有明文,不能自行改成机关一律承担

该条明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不能因为申请人认为原行政行为有错,就据此断言鉴定费必由被申请机关或复议机关先行兜底;也不能将等候对方回复的所有时间都自行称为已经开始鉴定。

实际由谁预付、怎样通知和核费用,应结合正式委托及程序安排确认。需要了解不计期范围,应保存审查同意、委托、材料接收、补充及结果形成等记录,要求明确实际起止,不凭口头估算扩大整个案件的停算期间。

私下取到的报告与程序委托需要区分

当事人原有检测或鉴定材料可以依法提交,但不因加盖某机构印章,就当然替代复议机构依法组织的委托过程。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还要求证据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报告对象、样本来源、方法、资格及证明范围均应具体核查。

大渡口企业可形成争议事项、建议鉴定问题、样本保管、材料来源和费用安排清单,及时说明污染、灭失或无法取得的风险。不得自行更换样本或要求机构按预设法律结论出报告。

协商机构失败时,明确请求复议机构依法处理即可,不必通过重复委托制造更多互相矛盾的意见。最终需要的是能够回答专门事实且经依法审查的证据,而非以报告数量代替证明。

依据:[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该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按2026年11月4日有效规则讨论,不以旧版条号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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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