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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第三人超过十人,也必须照申请人规则推选代表吗

同一复议案件涉及多名相邻权人、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主持人员提到人数多应安排代表。第三人是否必须推选,十人算不算超过十人,选出的代表又是否可以代所有人承认请求?这些需要分别核,不宜只用“人多就找一个联系人”代替法定安排。

第三人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当然强制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先规定,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十人的,推选二至五名代表人参加,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推选书;第三人超过十人的,可以依前两款推选。条文明确区分申请人与第三人,也将门槛写为超过十人,而非达到十人。

因此,不能直接把申请人一方的推选要求改写成第三人无条件必须推选,也不能只由通知接收者口头自称代表。人数、具体身份、是否实际选择代表制度,以及推选书由谁真实确认,都应留下可核验记录。

代表身份与委托代理身份各有依据

由若干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与单独委托的律师并非同一身份。申请人、第三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时,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另要求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并写明事项、权限和期限。一个人同第三人关系熟悉、愿意转发消息,不因此取得替别人处分权利的权限。

对申请人代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尤其规定,变更复议请求、撤回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须经被代表申请人同意。不能借多人参与方便之名把他人的重要选择一并包办。第三人一方也应让自己的具体意见、授权及是否同意某种安排真实明确,不能套用群聊默认为无限授权。

共同参加不等于所有利益一致

大渡口多人参加同案时,宜先列明各人涉及哪项权利、共同意见及分歧,核是否均已被依法确定为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复议案件审理的规则,也不能反过来解释为他人可以代其虚假作出认可。

可以向复议机构确认拟采取何种参与方式、谁接收文书及如何提交不同意见,按正式安排办理。推选本身不证明原行政行为应维持,也不使代表取得其他人的财产权。需要减少的是无序重复表达,而非省去真实身份、权利立场和关键程序选择。

材料可分为身份名单、推选书或委托文件、具体意见三组,不在公开群传播无关个人资料。人数发生变动或授权改变时及时如实说明,让便于参与的制度保持与实际意愿一致。

依据:[2026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第十七、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五、十七条;该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按2026年11月4日有效规则讨论,不以旧版条号替代。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