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银行的接受,不等于另一个银行完成了义务
公开案中,原棉信用证项下提单只见受益人诚峰公司背书,缺少提单载明的托运人或代理人背书。东亚银行要求其填“担保一切不符点”后议付。开证行后来接受单据,买方却发现货已提走,相关人员另被判信用证诈骗罪。议付行主张开证行已接受瑕疵,自己属于善意议付。
善意保护须结合参与欺诈与审单注意义务
最高法并未仅以别人的刑事结果推定银行恶意,而是独立审查银行在议付前是否参与、知晓欺诈,以及是否履行专业审单义务。按案涉信用证和所适用的银行惯例,指示提单应有相应托运人背书,受益人自签不能替代。
议付行负独立审单义务,不能把开证行后来承付或受益人保证所有不符点,当作自己已尽审查的证明。原案认定其未尽一般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议付,未支持再审申请。这与有无权向受益人追索融资款的内部议付合同,是不同问题。
把银行角色、单据要求和真实审查逐项对照
大渡口外贸企业处理此类争议,应保留信用证及修改、指示提单正背面、交单委托、各行通知和付款。需识别谁开证、谁议付,哪一处具体要求不符,以及各银行作何处理,而不是只写银行都已经看过。
本案也不表示任何排版差异均足以否定善意,应依信用证要求、所适用规则及实际注意义务判断。受益人愿承担责任,不能自行消除第三方银行依法应独立完成的工作;反过来,买方提出普通货物质量异议,也不能直接等同信用证欺诈。
本文据最高法公开摘要分析,非本所承办,明确审查的是公开再审裁定理由范围。摘要未提供完整单据卷宗及裁定日期,不补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最高法第四批案例3完整公开摘要、裁判理由及已公开案号;具体裁判日期未知,不冒完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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