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货物仍可用,未交的15%却已无法履行,CISG能否分别处理

公开案中,西班牙EC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卖方交付85%后因质量发生争议。买方诉请解除合同、退货款并赔预期利润。法院适用CISG,认定已交纱布虽有问题,但仍能使用或转售,未达根本违约,不支持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中国(涉外或区际商事)公开案例研究;供大渡口读者参考
案号
(2019)苏06民初429号
审理机关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全部解除与未履行部分处理,不是同一个判断单位

公开案中,西班牙EC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卖方交付85%后因质量发生争议。买方诉请解除合同、退货款并赔预期利润。法院适用CISG,认定已交纱布虽有问题,但仍能使用或转售,未达根本违约,不支持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宣告全部无效的条件不足,仍要看剩余义务

买方2017年10月已知货物不符,但直到2019年6月起诉才提出全部无效请求,亦超过合理期间。与此同时,尚未交付的15%因双方争议已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在诉请范围内确认这一尚未履行部分无效,并结合货物利用价值、双方过错和损失,判赔3万美元,其他诉请未支持。

这里的无效是公约的违约救济术语,不能混同为合同订立时违法、自始不生效。原案同时出现“不能全部宣告无效”与“未履行部分被确认无效”,不矛盾:两者审查的是不同范围的义务和实际履行状态。

保存可利用状态,不要只呈现最坏一张照片

大渡口外贸企业提出退货或抗辩时,应将已交和未交数量、各批质量、能否使用转售、通知与补救往来分别列明。不能因一批有缺陷就无条件要求全部退;也不能因多数货物尚能使用,便断言剩余未交部分永远无需处理。

合理期间和根本违约仍依具体事实判断,本文不将原案约一年多的间隔改成统一法定期限,也不保证每个分批订单均可按某固定比例解除。赔偿要对应真实损失和减损,不把原案3万美元当成同类货物标准补偿。

本篇据最高法公开摘要分析,非本所承办;案号已公开,具体裁判日期未列。摘要未披露全套检验和交易资料,不补造标准编号或其他损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最高法第四批案例1完整公开摘要、裁判理由及已公开案号;具体裁判日期未知,不冒完整判决。。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