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办理章程变更备案时,一名反对且未签决议的股东不配合刷脸,是否足以使全部备案停住?宁夏司法厅公开的2025年度行政复议案例第九案,对本次事项需要核验谁作了具体区分。本文为公开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原案未给公司名、具体登记机关、案号及决定日期。
原案不是股东会决议已经无效却要求强行备案
2024年6月,公司申请章程变更备案。登记机关以未在股东会决议签字的股东蒋某某,以及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李某某未完成实名认证为由拒绝办理。公司申请复议,请求履行备案职责。
复议审查并请示上级后认为,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人员针对所有登记备案事项可能涉及的范围,不是每办一项都必须全部核验。本案直接依据有效股东会决议,核心范围为与决议直接相关、同意并签字的股东;李某某在该事项没有表决权,蒋某某的反对也不能否定有效决议成立。
实名核验不能被转换成额外的一致同意
该案最终责令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机关随后履行。原案不是免除真实签字和身份确认,而是防止把未直接参与该事项人员的认证,变成对有效公司决策新增的一票否决。
能否形成有效决议仍须按当时公司法、章程、事项和表决程序核查。不能将这宗结果推广为任何章程变更都只需部分股东同意,也不能在实际需要本人处分权益或签署的事项中,借他人投票直接替代其真实意思。
认证范围与认证方式不能混成一个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四至十七条分别涉及代理、真实签署和身份核验。确实需要核验的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用系统验证时,还有依法公证身份证明或本人现场等相应途径;但本案讨论的是谁属于当前事项的必要核验范围,不能只让不相关人员改换一种刷脸方式,回避范围本身的错误。
代办人有权递交材料,也不意味着其有权冒用股东账号、人脸或签名。申请人仍对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原案同意签字的表述应放回这次有效决议,不是允许伪造反对者赞成、涂改票数或删除异议记录。
准备一张事项和人员的对应表
大渡口企业可先保留实际章程版本、会议通知、出席与表决、正式决议和签字,再列本次备案内容、直接相关人员及被要求追加认证的理由。要求窗口明确缺哪人、基于哪项规范,不只反复上传同一套文件。
该案适用2024年办理时的制度;今天申请还需核当前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材料规范,不将原案一概扩成所有新事项的免认证承诺。对拒绝办理有异议,保存正式处理和送达,依法选择救济;取得备案也不自动消灭另有依据的决议效力争议。
公开来源:[宁夏行政复议案例第九案](https://sft.nx.gov.cn/xxgk/gzdt/202602/t20260227_5179584.html);[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至十八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37bd9ff741584f9289394193fe2c3c3a.html),仅以完整原案公开事实确定历史处理,不由网页路径推定裁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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