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动自行车出现电池不适配、连接器塑料熔化和控制器不符样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为何使用CISG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深圳中院公开案例显示,这一术语指向公约下的违约救济效果,不能直接理解为合同从签订时便违法无效,也不能把普通瑕疵都当成根本违约。
本案已经明确约定目的地标准
深圳中院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涉外商事典型案例四记载,以色列公司购买深圳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商业合同明确要求符合以色列当地标准。货物进口后出现电池不适配、连接器塑料部分熔化烧坏、控制器与样品不符等问题,买方向法院请求解除、返还货款及赔偿。
官方没有披露案号、数量、总价、具体标准编号和全部检验资料。公开材料未披露其他认证承诺或人伤、火灾后果。
法院先确定公约适用,再判断救济
生效裁判指出,双方营业地分别在中国和以色列,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法院认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判返还货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官方解释,公约虽然不采用我国法“合同解除”的同一表述,但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与效果在此与相应解除救济相符。不能仅抓住中文无效二字,就把案件改写为违反强制规定导致自始无效;同样不能因买方使用解除措辞,就忽视本应适用的国际规则。
明确标准与事后提高期待不同
本案已有符合目的国当地标准的合同义务,并披露具体功能和样品不符问题。它与卖方未承诺某项特定标准、买方事后单方增加要求的案件不同。新交易应核合同附件、样品、目的用途和实际接受的标准版本,而不是只凭货物出口就认为境外一切标准均自动成为合同内容。
根本违约仍须依据具体利益受影响情况判断。官方认定本案达到这一程度,并不表示轻微色差、可合理修复的小问题都允许整批退货。卖方提出补救时,买方也应如实保存方案与效果,不能为争取解除而隐去可使用或已转售的事实。
返还与赔偿需分别核算
买方准备主张时,可列合同质量义务、对应检验与异常、及时通知、补救往来、货物现状及每项损失。返还货款、退回货物、已经利用货物的利益和额外损失,应按适用规则衔接,避免把同一支出重复计算。
卖方则应核真实交付、样品和检验,提出有证据的回应,不能只提供国内出厂合格证便否定已约定的目的地要求。本案的启示在于把公约适用、约定义务、根本违约和救济效果逐层连接,而非用一个无效标签替代分析。
来源: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典型案例四: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748992.html 。这是公开裁判研究,非本所承办;个案结果不保证其他订单获得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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