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车手续齐全、安全性能检验合格,销售方就无需再向买家说明售后责任吗?深圳中院公开案件中,经销商未履行书面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结合具体质量问题、合同价款和过错,酌情判赔二十万元及检查费用。合法进口与履行销售说明义务,是两项需要分别完成的事情。
公开材料披露了哪些交易事实
深圳中院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的涉外商事典型案例三记载,唐某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深圳公司订立汽车代购合同,购买二〇二二款美规版奔驰S500,付清价款并受领车辆。随车文件表明车辆为平行进口车、产地德国,已经完成进口手续且安全性能检验合格。
唐某以交付六个月内发生多处质量问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官方没有列出全部故障、整车成交价和案号。诉请与法院实际支持的金额仍须区分。
裁判没有把进口合格当成售后免责
法院指出,车辆未经品牌厂商授权,由贸易商从美国市场购入后在国内销售,平行进口性质会影响售后服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要求平行进口销售商以书面形式提醒说明,并告知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深圳公司未作上述书面提示和说明,履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合同总价、过错程度及具体质量问题,判其赔偿二十万元并承担检查费用。公开结果并非解除并返还全部车款,也不是退一赔三。
需要核的是具体告知,不只是买家是否听过平行进口
合同标题写代购、购车人知道美规版,未必已经解决承担售后责任主体的书面告知。销售方应明确本次交易中谁负责哪些质量和售后事项,保存真实交付与提示记录,不能只在争议后说买家应该懂。
但本案也不等于任何平行进口车出现问题都固定赔二十万元。是否违反义务、故障影响、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需要按具体证据审查。进口认证文件能证明其中相应事项,无法单独替代对产品质量及售后合同的全部判断。
买卖双方分别准备可核对的资料
买方保存合同及宣传、付款、进口和交付文件、故障首次出现、检查维修及通知记录,区分请求修理、赔偿、解除或其他救济的依据。不要因怀疑质量就自行丢弃更换下来的部件和原始诊断信息。
销售方应保存书面提示、责任主体和真实售后方案,核原交易是不是已包含相应保证。与品牌厂商没有授权关系,不自动免除销售方自己依法和依约承担的责任;买方取得相应维修补偿后,也应避免对同一费用重复请求。
官方来源:深圳中院涉外商事典型案例三: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748992.html 。本文分析真实公开裁判,非本所承办。个案赔偿数额不能作为其他车辆纠纷的固定标准。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