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撞上停放车辆并死亡,即使对方无责,是否仍可领取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限额?济源中院发布的案例提示,无责保障不以对方有过错为前提,却仍要证明请求赔付的死亡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一、车辆接触发生了,死亡原因仍有争议
2025年3月,张某1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小区门口突发疾病昏迷,车辆失控撞上程某停在车位内的轿车,张某1当场死亡。交警认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轿车已投保交强险。
父母王某、张某请求保险在无责死亡伤残限额内赔18000元。尸表检验认为疾病死亡可能性大,法院因未能证实死亡与碰撞的因果关系而驳回。本文依据河南高院官网2026年3月23日案例五公开研究,非本所承办;案号和具体审理法院未披露。
二、无过错与无因果,是两种不同抗辩
交强险设置无责赔偿,意味着不能只拿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结束审查。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障的是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害,不是只要车辆出现在死亡现场,就代替任何疾病或意外承担保障。
本案的败诉原因是死亡与交通事故的联系没有证实,不是因为父母当然不能请求,也不是程某无责任就完全没有保险义务。张某1无证、车辆无牌属于公开事实,但法院没有把这些事实单独作为交强险一概不赔的充分理由。
三、既有疾病,不当然排除碰撞造成或加重损害
疾病发作、昏迷、车辆失控、碰撞和死亡的时序应分开。若证据能够证明碰撞造成新伤、加速死亡或扩大后果,仍应依法评价;不能看见基础病诊断就直接抹去事故作用。反之,接触确实发生也不足以自动证明死亡由接触引起。
可核现场影像、急救记录、病历、尸表检验及是否有相应外伤,必要时通过依法进行的鉴定等方式解释医学联系。不能要求家属凭常识作诊断,也不能让保险公司一封结论性回复代替对完整证据的审查。
四、诉请应明确具体损害,而不是只报一个限额
大渡口读者遇到事故与疾病交织的争议,可先列明请求的是医疗费、死亡赔偿还是其他已证损失,再将每项与事故的联系及金额资料对应。18000元是本案当事人请求的无责死亡伤残限额,不代表每发生一次车辆接触就无条件给付同额款项。
车辆损害与死亡属于不同结果:即便无法证明碰撞导致死亡,也不能在未审其他请求和证据时,推定所有财产或外伤损害都不存在。本案公开结果仅处理所列诉讼请求,不宜扩大。
这个案例与无接触也可成立事故的情形相互说明:是否碰到车只是现场事实,不能代替因果判断。法定保险降低了特定过错门槛,仍需把受害对象、事故作用、损失项目与保障范围逐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