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予核准,并不一定意味着重新审理只能加刑。刘某魁、孙某梅彩弹枪案中,刘重审仍判三年六个月,孙则免予刑事处罚。具体变化要连同鉴定范围、原判报核及最高法指出的问题读,不能只见不核准三个字就预测结果。本文研究官方公开案例,非本所承办,不提供枪械制作、改装或交易方法。
六十四套散件,与鉴定认定的枪支范围不同
二〇一三至二〇一四年,相关人员为经营真人游戏联系购买彩弹枪散件。两组分别购买四十套、二十四套,卖方为刘;孙参与其中一组经营购买。鉴定认定其中十五支和三支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支标准,其余四十六支不能正常击发或比动能不足,不认定为枪支。
不能把全部六十四套都写成已经鉴定认定的枪支,也不能反过来以部分不符合为由抹去已被认定的十八支。两组购买和二人不同参与,仍须分别核,不将卖方全部销售数量一概归给另一购买人。
原判报核,最高法指出的却是两个不同问题
铁锋区法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判刘三年六个月,孙一年、缓刑一年,并按法定刑以下处罚程序报请核准。最高法复核认为,刘的三年六个月不属于需要法定刑以下报核的情形,而孙所判刑罚过重,裁定不核准,撤销二人量刑、发回重审。
这里不能把刘无需该程序,写成其无罪;也不能将孙刑罚过重,改成最高法认定应当更重。公开没有复核裁定具体日期、案号及原判全部论证,不补造。
重审罪名保留,孙的处罚发生实质变化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原审法院重审,刘仍为三年六个月,孙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免予刑事处罚与不构成犯罪不同,不能把孙记为宣告无罪。
二〇一八年两高批复要求对低比动能气枪、气枪铅弹分别综合考量,不唯数量。最高法发布本案进一步说明,依该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特殊情况法定刑以下处罚不是同一条路径,不能只因数量原本可能对应较重刑档,就必然层报核准。
本案应核鉴定的物品范围、购买用途与各人情况、原先适用刑档及报核理由,再对应复核与重审主文。收藏、娱乐不构成普遍合法豁免,也不存在照本案数量或刑期安排交易的安全公式;危险物品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不自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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