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内四十三起抢单投资,张某强案为何没有只按非法经营处理

对外宣称投资股票、期货或基金,被指控后辩解只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是否就能排除诈骗?张某强案通过实际资金去向核查,认定所谓投资根本没有发生。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不介绍虚假平台的实施方法。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大渡口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对外宣称投资股票、期货或基金,被指控后辩解只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是否就能排除诈骗?张某强案通过实际资金去向核查,认定所谓投资根本没有发生。本文研究官方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不介绍虚假平台的实施方法。

五天四十三起,统计口径应对应受骗事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张某强、翁某波搭建凯雷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以虚假的专业背景、盈利展示和群组宣传吸引投资者,承诺获利。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十日,公开材料认定共实施四十三起犯罪,骗取七十三万余元。

四十三起不是当然等同四十三名不同被害人,也不是所有注册人数;七十三万余元亦不能仅由页面显示的交易总额得出。投资者按所谓指导付款后,钱进入行为人指定账户,并未用于真实金融投资,随后被用各种操作失误理由解释损失。

判断应结合完整宣传、实际交付和资金,而不是单凭平台名称定金融罪名。真实投资业务中的资质违法、经营失败与虚构投资骗款,不能只用同一款软件或产品名称混合。

对非法经营辩解,有针对性核实款项去向

黄埔区检察院应邀介入时,建议提取嫌疑人使用设备中的数据,围绕吸收资金过程和客户亏损款项去向调查。查实投资款未被实际用于投资、被非法占有后,依法按诈骗提出指控。

公开材料反映的是该案取证和证明,不是可以仅凭受害者说从未见过证券回单就直接定罪。资料缺失、去向不明与已查明被占有仍须分别说明;不能为解释损失补造交易记录,亦不要求投资者自行进入平台后台获取证据。

主案两人与另案八人,不挪用判决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检方先起诉张、翁,同年十月对其他八人另行起诉。七月二十一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张十二年、罚金五万元,翁十一年、罚金四万元;另八人于十一月十一日分别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张、翁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二审发生在另八人的一审之前,不能把十人写成同一天一审后一起上诉、一起维持。公开案号未知,不填补。

对现有争议,可以依实际业务、资金流向、本人角色与对应判项整理材料。刑事认定还需完整构成和证明标准,不能以本案用了诈骗罪,就承诺所有没有资质的投资平台均定同罪。来源:最高检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六,非原判全文。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