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新三板股票却未实际转股,马某案为什么区分非吸与集资诈骗阶段

公司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以转让股票名义收款,为什么马某等人案没有一律认定擅自发行股票,而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公开案把真实挂牌状态、股权是否交付、回报承诺及不同时段的资金用途分别审查。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大渡口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公司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以转让股票名义收款,为什么马某等人案没有一律认定擅自发行股票,而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公开案把真实挂牌状态、股权是否交付、回报承诺及不同时段的资金用途分别审查。本文为真实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挂牌真实,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取得股权

R公司二〇一五年挂牌。二〇一七年九月,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马某与他人以筹备A股上市宣传,通过股权投资及推广团队向公众推销,承诺上市收益或未成功时回购。相关协议虽称股权转让、代持,实际没有给投资者转让股权。

公开材料记第一阶段向一百余人募集一千九百一十余万元,部分用于公司经营;二〇一八年四月后,公司停工停产、资不抵债,仍以类似宣传向四百余人募集九千九百余万元。至案发未兑付一亿余元。募集额、未兑付额与个人获利不同,不能混成一个数。

证券协作后的定性,落在实际法律关系

最初移送对不同人员分别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等意见。亳州市检察院与证券监管部门会商后认为,实际股权未变化,投资者没有取得股权,不符合该案所涉擅自发行股票的构成;其以股权转让名义公开吸资并承诺还本付息,应按非法集资事实审查。

对二〇一八年四月后的行为,检方结合停产、资不抵债、继续虚假宣传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方法,按集资诈骗处理。不能把最初部分用于经营说成以后永远不可能诈骗,也不能反向将后期情形不加审查地套回每一笔早期资金。

无期是全案结果,不是挂牌失败的固定后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马某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五十万元;判陈某敏十三年、罚金二十八万元,其他三人另有罪名、刑期区间。

部分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逐人参与范围和全部量刑理由未公开,不据团伙总额给每人计算责任。

本案整理应保留投资协议、实际股权交付、募集对象和承诺、经营变化及各期款项对应,不能只取一张挂牌证明或一个退款结果。股票、借贷与集资等名称不替代真实事实,也不能凭投资失败一项作刑事结论。来源:最高检二〇二三年典型案例五,非原判全文。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