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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请了外部专家,最终意见能只让专家签名负责吗

鉴定中遇到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可以依法咨询机构外专家,但咨询并不将原机构鉴定人的出具意见责任一并转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将专家咨询意见与最终鉴定意见分作两个环节,既不能因为请过专家就说意见当然可靠,也不能把合法咨询一概说成违规外包。

咨询意见应留下自己的来源

适用该条,先要确认本次鉴定实际遇到什么复杂、疑难或特殊技术问题。专家解决的是哪些专业疑点,提供什么意见,应有可以追溯的内容,而不是只在报告末尾加一个知名专家的名字。

条文要求咨询专家在其提供的咨询意见上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签名应对应真实咨询工作,不是让专家在未读材料时给机构背书。保存咨询范围和使用材料,也有助于核查专家是否将并未见过的事实当作确定前提。

最终出具者仍是本机构鉴定人

第三十三条明确,鉴定意见应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机构不能把自己的判断工作完全推给外部咨询者,再用咨询签字替代依法应有的鉴定人出具、负责及文书要求。

反过来,最终意见依法由机构鉴定人出具,也不表示可以隐藏外部专家的真实贡献或忽略不同意见。应能看清咨询解决了哪一问题,鉴定人如何结合材料作出判断,而不是把一份专家回信直接改个抬头当作从未变化的原鉴定。

与庭审专业协助并非同一角色

辩方依法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专业意见,是诉讼中的另一种参与安排。鉴定机构咨询外部专家,不会因此自动完成该专家的出庭申请;一方自己聘请技术顾问,也不当然取得替代本机构司法鉴定的效力。

可以依法核对委托任务、咨询问题、专家签名意见和最终报告的引用关系,具体提出材料遗漏、推理不明或不同意见未说明之处。不得擅自取得无关案件档案,也不要让专家为预设结果补写咨询记录。

实际形成的材料应让咨询来源与鉴定责任各有位置。存在咨询不是免于核查的理由,未单独在结论页给咨询专家署名,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宣布最终鉴定无效;仍应核其是否履行了各自应有的文书及责任要求。

依据: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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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