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工作人员到场,不当然满足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全部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不仅规定人数,还要求其中至少一名为本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到场见证、签名。应先核清正在进行哪一种提取活动,不能只数照片里有几个人。
先确认是谁依何种权限提取
条文针对鉴定机构经委托人同意,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侦查机关自行勘验、搜查扣押和提取检材另有规则,不能仅因材料最后送去鉴定,就将侦查人员一律改称鉴定机构工作人员。
在这一机构提取路径下,应先看委托事项、同意提取的安排、实际提取者及见证者身份。没有真实同意或超出任务范围的问题,不会仅因后来补了一张人员名单便自动消失。相应地,也不能把所有现场提取都说成必须由两名鉴定人亲自完成。
二人要求中有一个专业身份条件
参与者至少二名,且其中至少一名具有本事项司法鉴定人的身份。两名行政联络员、司机或普通辅助人员,并不能仅凭均在该机构任职就满足这个组合;是否符合要求应核当时登记类别和实际承担的鉴定事项。
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人员到场见证,是另一项要求。不能把机构自己的第二名工作人员直接算成委托人见证者,或者用同一张签名表不分身份地作答。人数、专业角色、派员来源和实际见证,应分别有真实记录支持。
程序疑问还要对应具体材料
可将提取的对象、位置、时间、编号和封存交接与各人身份对应,说明疑问究竟影响材料来源、同一性还是某个专业步骤。签过现场记录,并不预先认可后来所有补交材料;没有签名也不能不查实际经过就断言检材必被调换。
对刑事案件,应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具体核查请求。机构的现场提取规范,不等于当事人可自行到涉案现场拿走物品,也不是发现人数疑问就必然排除全部鉴定意见。法定程序是否履行及缺口的实际影响,仍须结合完整证据审查。
保留原始通知、人员资格和提取记录,列明已知事实与待核事项,不补造见证身份或倒签记录,才有助于将笼统质疑转成可验证的问题。
依据: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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