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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新品,能够运行就当然不属以次充好吗

把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当作新品出售,经营者能否仅凭还能开机、尚能使用,就否定以次充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与二〇〇一年伪劣商品解释第一条,要求先看真实品质与对外冒充的状态,不把完全没有功能作为所有行为的共同前提。

冒充新品与完全没有使用性能不同

解释对以假充真,着重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却冒充具有该性能;对以次充好,则包括低等级冒充高等级,以及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两种定义不能互相删减。仍有部分使用功能,不当然推翻后者的新品冒充事实。

反过来,依法如实标明翻新、维修或旧件状态的交易,与故意冒充新品不同。不能只发现一个旧零件,就跳过产品是否符合约定品质、对外如何表示及行为人认识等问题。使用过的样品、售后正常更换部件等,也应还原实际状态。

核的是同一件产品的真实状态与销售表示

可核原零部件来源、检验和维修记录、产品序列及流向,对照合同、商品页面、报价、包装及实际告知。不能只截取新字广告而忽略完整说明,也不能用后来补发的旧品说明,倒推购买者当时已经知情。

难以确定伪劣性质的,应依法委托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个人拆机或网上比较不能自行代替全部专业认定,更不能为证明仍能用而继续运行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

性质认定之后仍须核刑事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另有生产销售行为、相应数额和人员责任等要求,不是违反新品标识就自动定罪。假冒注册商标、一般合同品质不符与本罪亦有各自条件,不能以消费者愿意退货就结束所有评价,也不能用品牌不真直接替代质量事实。

材料可形成零件与产品状态、对外表示、知情和决定、实际销售四栏。每批、每人分别说明,保留原版本及不利资料,不补造全新采购证明。正确问题是产品如何被真实生产并以何种状态出售,而不是将能运行三个字当作排除以次充好的通行证。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二〇〇一年伪劣商品刑事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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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