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需要翻译、人员活动或财物处理等支出,没有查到一条费用约定,不能直接宣布请求国或者执行国必须独自承担全部费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条规定:有条约规定的按条约承担;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平等互惠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先查适用条约是否真正处理了费用
应确认请求所依据的真实条约及费用条款,区分一般费用、所涉具体事项和已经形成的其他有效安排。条约存在,不代表它必然对本次每一项费用都作了规定;没有相应规定时,法律仍提供平等互惠协商的处理基础。
第八条没有规定一张普遍适用的金额表,也没有把无约情形一律归为“执行国全包”。核算意见不应自行填入没有实际依据的补助、翻译或资产处理费率,更不能把别国公开收费直接写成中国机关必须采用的标准。
国家间承担与个人委托支出分开
国家间执行请求如何分担,和当事人聘请律师、自行委托翻译等合同费用,不因都与同一案件有关就成为一项。私人服务商不能以国家间正在协商为由,宣称自己有权代两国确定全部费用或者指定一个所谓司法协助保证金账户。
本人有需要依法反映的实际开支,应保存项目、发生原因、依据、支付与收款记录,核究竟针对什么程序。与请求无关的个人旅行或经营支出,不可只凭“跨境”两字全部列为国家应负担的费用。
对尚未确定的分担作准确记录
可以形成费用项目、适用条约或真实安排、已确认承担主体、仍需协商部分及原始凭证目录。尚未收到有权机关明确处理时,不能把一方提出的报价记成两国已同意,也不向当事人保证支付某笔私人费用即可取得外国证据。
费用安排不等于协助请求一定获准,更不改变主管审查、个人权利保障和证据合法使用的要求。对资金用途存在疑问,应通过实际办理机关依法核实,而不是按陌生人的收款指令转账求加速。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第六、第八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