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机关在决定前已采取恢复名誉等措施,不能简单说这些行为一概无效、必须原样重做;也不能只凭开过一次内部会议,就宣布精神损害责任已经履行。二〇二一年精神损害解释第六条,要求把决定中的责任载入主文,同时对已经真实发挥消除影响功能的情况另作处理。
看实际功能,而不是只看是否发过声明
第二款列明:机关在决定前已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或者原侵权案件纠正被媒体广泛报道,客观上已起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用,且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可以在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核查不能停在声明标题。应对照原侵权影响的对象和范围、澄清的真实内容、发布及到达情况。仅在无人接触的内部材料中记载纠错,与已经有效触达受影响范围,可能有实质差异;媒体报道也不能只数条数,不看是否确实澄清了相关错误。
未落实的责任不能只放在理由中带过
第一款要求,决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应载入决定主文。尚需要实施具体责任时,不能仅在理由写原则上应道歉,却使正式决定的承担事项不清。
符合第二款的既有措施可以依法说明,但不是机关单方自评足够就当然免去所有请求。还要区分已经实现的功能与仍未实现的部分,按第四条使方式与具体侵权及影响范围相当,避免机械重复或遗漏。
非金钱措施与抚慰金分别核查
公开纠错可能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如何安排,不等于任何严重精神后果都已经用一则报道买断。精神损害抚慰金另有严重后果、幅度和证据规则,不能用已经发新闻直接排除,也不因决定安排道歉就自动产生一笔固定款项。
可以整理原传播、纠错措施及实际触达的对照,附原决定、声明全文和合法保存的发布证明,明确仍请求落实什么。对既有措施不足之处具体说明,不自己以法院名义另造公告,也不以扩大曝光代替依法提出请求。
依据:二〇二一年国家赔偿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四至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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