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不等同于精神疾病。公民因刑事职权侵害提出国家赔偿,不能仅因没有精神障碍诊断,就排除一切精神损害责任。二〇二一年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设置了可以同时认定精神损害的规则;是否进一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须另核严重后果。
首先要有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
第三条不是只要曾被调查、感到难受,就自动成立赔偿。应核相应职权行为、法定赔偿范围及责任条件。对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可以同时认定该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属于条文例外。
不能将“可以同时认定”改写成无需任何事实的固定补偿,也不能倒过来要求每个人先被诊断患病。正式处理文书、实际羁押经历和本人所述影响应如实提供,对机关提出的反证逐项回应。
一般精神损害与严重后果分层判断
第四条区分非金钱责任与严重后果下的抚慰金。第七条所列严重后果,不仅有与侵权关联的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还包括特定羁押期间、相应伤残以及名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的严重损害。
因此,无精神病诊断并不当然排除其他分支;但某项不利影响是否严重、与侵权有无关联,仍应有真实依据。个人情绪自述、医学诊断和法律上的严重后果,证明对象并不相同,不由律师或家属代作诊断。
按不同请求组织材料
可分别说明侵权及赔偿依据、实际精神影响、所请求的消除影响等方式,以及主张抚慰金时的严重后果证据。诊疗费用属于具体支出,不能和精神抚慰金混成一笔,也不能因未支付治疗费就认定没有精神损害。
材料应保护本人及家属隐私,不通过公开完整病历换取关注。法院最终采用何种责任方式和金额,依事实与法律判断;这一规则消除的是把疾病诊断作为所有精神请求统一门槛的误解,并不保证每项请求都获支持。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三十五条;二〇二一年国家赔偿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一、三、四、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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