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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次鉴定有鉴定人意见不一致,可以只按多数意见出报告吗

数名鉴定人参加同一项刑事鉴定,其中有人意见不同,能否只把多数结论写入报告,把分歧当作已经解决?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刑事专业意见需要保留真实的分歧,不能只凭人数把它消除。

先确认分歧发生在什么环节

应核参与鉴定的人员、委托事项和实际出具的鉴定意见,区分同一次鉴定内部存在不同意见、不同机构分别形成报告,以及一般咨询人员提出疑问。不是任何工作人员讨论过不同可能,都自动等同本条所指鉴定人不同意见。

同样,报告签有数个人的名字,不必然说明每个人意见完全相同。需要依法核实际意见和记载,不能因有人没有在公开材料中单独表态,就由当事人替其编写所谓反对结论。

注明分歧不是先由当事人挑选结论

本条还要求鉴定人按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鉴定,出具意见并签名,附相应资质证明等。注明不同意见,不等于由申请人任选其中最有利的一项作为案件结论,也不表示多数意见因人数较多就当然免于审查。

审查可以具体到分歧所涉及的检材、方法、计算或专业判断,以及为什么影响待证事实。涉及依法保密内容的,应通过程序了解和提出意见,不要求无权取得的全部个人工作资料,也不擅自公开专业人员身份施压。

分歧与补充、重新鉴定不是同一条件

有不同意见,应如实注明;是否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其他专业审查,还要依相应法定条件判断。不能只因存在分歧,就承诺必须无限次重做;也不能以暂不决定重鉴为理由,将已经存在的分歧从文书中删去。

可将意见书、参加人员、实际分歧位置和对事实的影响对应,依法请求说明或核查。提出异议的目标是让专业推理及限制能够被审查,不是用投票数代替科学根据。最终案件事实仍须与其他证据一并判断,任何一份鉴定也不能越过其专业范围,直接代替对罪名和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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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