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场所既有贩卖毒品,又有人吸食毒品,是否一定只按一罪或者一定两罪并罚,不能只看时间接近。2016年毒品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向他人贩卖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或者容留并向其贩卖,符合第一款容留罪定罪条件的,实行数罪并罚。
不是一次贩卖就自动多出一个容留罪
贩卖与容留需要各自的事实基础。已经证明某人卖出毒品,不能直接替代其又提供、控制有关场所并实施容留的证明;买方后来出现在同一地点,也不能仅凭这个外观确认卖方对其吸食具有相应认识和行为。
对容留部分,还须核是否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列明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法律在并罚前明确加上这一条件,不能为了并罚将任何短暂停留都算成已经成立的容留犯罪,也不能用贩卖行为的成立补足容留部分尚缺的事实。
也不能因发生在同一交易中就一律吸收
两项犯罪各自符合时,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并罚,不能只用都发生在一个晚上、同一间屋子或面对同一个人,就主张必然只留贩卖罪。所谓同一场景,不等于全部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全相同。
不同人员的作用也要分开。实际售卖者、场所提供者和普通在场者不必然相同,不能将一人已被证明的认识和行为,完整复制给所有同案人员。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及各自范围,应另据事实判断。
建议分别列出贩卖部分与容留部分的证据目录,标明各自的对象、时间、本人行为、认识及具体法定条件,再核哪些材料共同使用、哪些事实仍待证明。涉及场所使用、交付和人员活动的原始资料,应依法保存、申请调取,不联系他人统一把事实改成普通聚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责任与最终并罚结果,仍需依法审查全案。本题只说明特殊罪数规则及其前提,不以一处场所或一笔交易保证减罪,也不提供任何安排吸食、交付或者逃避查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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