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金额没有达到三万元,不能仅凭接近这个数字就直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因少于三万元便当然排除该分支。2016年两高一部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将接近相应数额与特定情节结合规定,需要同时核实,不能只取其中一半。
接近数额不是脱离条件的新门槛
该意见列明,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为三万元、五十万元。数额接近这两档,且具有第二部分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接近一般掌握在相应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据此核算,相关比例分别对应二万四千元、四十万元。但这两个数不是取代原标准的普遍起点,也不是任何诈骗案件都可照搬的地方标准。本规则有电信网络诈骗的适用范围和附加事实要求,普通民事违约更不能套用。
特殊情节需要真实证据对应
第二项列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特定弱势对象或救灾医疗等款物、特定严重后果等情形。应明确实际主张哪一项及证据,不能用笼统的社会影响很坏代替列举条件,也不能把被害人一般不满自动解释为法定严重后果。
例如,材料记载被害人为老年人,应核身份、财物被骗与具体行为的联系;主张造成严重后果,应进一步核后果及因果关系。只证明金额到了八成,没有符合的特殊情节,不能依这一条直接跳入较重档。
两条判断线分别整理
一条核实际诈骗金额、各笔资金及重复流转,另一条核所列情节。先确认诈骗事实和个人责任范围,再判断金额与情节组合,不能用团伙总流水替代每名人员的法定责任范围。
已经达到一般数额标准的,特殊情节还可能影响依法量刑;这与未足数额但触发其他严重情节的路径不同。2021年意见的其他具体规则仍须按各自条件审查,不能将本项比例扩成所有犯罪都可打八折。
当事人可提交金额复核表和情节证据对照表,写明支持、反向材料及待查事项。计算结果有利或不利,都应回到原始数据,不能靠拆分款项或删去被害人资料改变真实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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