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创新不等于取消使用前的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针对一类特殊情形设置要求:勘察、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应经规定的试验、论证及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厂家称产品创新或者承诺终身负责,不能直接替代这些法定环节。
适用时要核清条文条件,不能将所有改名包装的新产品一律认定为无标准新材料,也不能只因存在某个企业标准,就当然宣布已经具备所有工程使用条件。是否存在适用国家技术标准、实际应用是否可能影响质量安全,需要有依据的技术和规范判断。
产品检测与工程使用论证不是同一份结论
厂家自测、普通产品合格证明和工程中的适用性论证,可能证明不同事项。条文要求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不能把销售商邀请几人开会的记录直接写成已完成法定审定。
审查资料应能对应实际技术、材料、使用部位及条件。一种材料在另一环境下试验成功,不能自动证明可以无条件用于本工程;原方案受到的限制,也不能在采购介绍中被省略。检测机构、报告项目与审定组织程序都应如实核对,不能只查看封面上的合格字样。
先把设计、采购与施工决定衔接
设计文件应明确实际选用内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对采用条件及所需资料是否齐全,避免设备已经付款到场后才发现法定论证缺失。变更原方案使用新材料的,还应依法核实设计修改和相应审查,不能由现场人员口头同意就绕过原图纸。
相关合同可以说明由谁准备材料、配合论证、承担合理费用,以及不能依法使用时如何处理,但内部约定不能让法定程序凭空完成。也不应为减少成本,要求检测机构将未试验项目写入结果,或用另一型号的报告代替实际材料。
发生争议后分清能否使用与损失分担
程序未完成时,应依法处理使用条件,不能因工期紧便先施工再说。已经投入使用的,需要专业评估实际状态和依法适当的处理方案,不宜未经判断就全部拆除,也不能用目前没有显现问题来否定法定要求。
准备委托工程律师时,可带设计版本、产品技术资料、试验论证与审定文件、采购合同和进场使用记录。律师可协助明确程序缺口、各方承诺及实际损失,技术安全结论仍须依适当专业程序形成。最终应解决的是该项创新能否在本工程依法采用,以及由谁补齐真实条件,而不是仅争论新产品有没有宣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