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已经满八周岁,收养人和送养人都同意,也不能当然忽略孩子自己的反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要求,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照料条件再好,也不能把儿童在收养中的法定意愿要求当作可有可无的签字手续。
自愿要求同时涉及不同主体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是该条规定的一层;孩子达到相应年龄后本人同意,是另一个独立要求。不能用父母代签一句同意收养,完全代替孩子本人应表达的意思。亲属会议全票赞成,也不是可以跳过本人意愿的法定例外。
应先核孩子真实年龄以及拟建立的是收养,还是暂时寄养、亲属帮助照料。长期在他人家生活不当然已经成立收养关系,也不能把先接走、以后再问意见作为既成事实施压,迫使孩子只能接受。
同意应当有真实理解和表达
介绍将来生活、照料和家庭安排时,应采用与年龄及理解能力相适应的方式,不用给成年人看的法律条款要求孩子机械背诵。是否明确理解相应变化、表达是否出于真实意愿,不能仅靠事先印好的我自愿一句话证明。
不得威胁孩子不同意便无人照顾,或者以提供礼物、隐瞒重大生活事实的方式换取表态。真实表达需要合理环境,相关专业评估和登记核查亦应依法进行;不能让孩子为了满足某方家庭需要,承担掩盖其他资格缺陷的责任。
年龄门槛不取消其他成立条件
即使孩子愿意,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法定条件和登记要求仍须满足。本人同意不能补足收养人不具备法定资格,亦不能把不符合送养条件的安排变成合法交易。涉及支付高额所谓介绍费或其他异常条件,应警惕并依法核查,不能绕过儿童保护要求。
未满八周岁,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其身心状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能把法定本人同意的年龄要求倒推为较小孩子没有任何需要被听取和保护的感受,应按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审慎处理。
登记前发现反对应怎样推进
先停止把程序当作形式性走完,向实际办理收养登记及评估的有关部门如实说明,核实意愿、照料风险和合法替代安排。家长可以表达真实困难,但不宜要求他人证明孩子只是闹脾气便忽略法定条件。确有生活照料急需的,应依法寻求保护和支持,不用强行收养替代临时帮助。
已有争议不要只靠事后补签
如果收养已经登记而对当时本人是否同意存在争议,应保存当时的记录、评估和真实表达材料,依法核查成立、效力及相应处理程序,不能自行撕毁证件或突然把孩子送回。收养关系涉及儿童稳定生活,身份问题和现实照料需要同步妥善处理,不能让成年人纠正手续的过程再次伤害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