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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有隐蔽瑕疵却未告知,造成保管人损失时谁负责

设备交由他人保管,寄存人没有说明其存在渗漏风险或需要特殊环境,后来不仅设备受损,保管人自身也发生清理、修复等损失。争议不能只围绕寄存人能否向保管人索赔。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还规定,特定条件下寄存人应赔偿保管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为保管人已知风险却不补救设置例外。

告知义务针对瑕疵及特殊保管要求

保管物有瑕疵,或依其性质需要特殊措施,寄存人应告知。应说明交付时实际状况、什么风险需要告知、对方接收时已掌握哪些信息,而不是事后只说应该懂行。

该条不意味着可以把危险物品交给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保管。涉及许可、安全和专门管理的,仍应依法遵守;私人约定不免除这些义务。普通保管与仓储合同有其具体规则,也不应只因存放在库房就不核合同性质。

自己物品受损与保管人受损分别审查

寄存人未告知并致保管物受损的,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同一未告知致保管人受损,则另有寄存人赔偿的规则。谁的何种财产或实际利益受损、由什么原因形成,应分别列明。

不能仅因设备自己坏了,就反向推定寄存人还应支付保管人任意数额;也不能以寄存人已损失设备为由,当然抹去保管人真实受损。日常正常保管成本与因未披露风险额外造成的损失,不宜混成同一费用。

保管人知道或应知道却未补救,有明确例外

对保管人自身损失,条文排除了其知道或应知道有关情况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因此,是否收到技术说明、交接时已有明显渗漏、是否曾遇到同类风险,以及发现后实际采取了什么措施,都影响判断。

寄存人未告知不是保管人明知危险后放任扩大的通行证。需要专业处置时依法求助并保障安全,不能为积累赔偿金额任由风险发展。反过来,也不能仅凭保管人从事某种职业就不查具体情况,一律认定其应知所有隐蔽故障。

用交付与处置材料确定实际净损失

整理交接记录、说明书与告知、物品原状、异常发现及联络、合理处置和支付凭证。损失应说明必要性、金额及与未告知的因果联系,扣除已经获补偿或不属本次原因的部分,不以一张内部高额报价替代实际损害。

双方后续协商,可把继续保管、必要安全处置、原物状态和争议赔偿分别确认,不强迫对方先签全部免责才作应有补救。法律服务应明确告知义务是否触发、是否违反、保管人是否已知而不补救及剩余损失,让请求对应真实责任方向,而不只重复谁把东西弄坏了。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八百九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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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