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约定每月交付一批,国内信用证也列了分期装运时间表。第一期晚了几天,双方仍愿意继续合作,供应商是否只要后续按时就能照常凭原证索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对分期装运或分期服务有特殊后果,不能与一般允许分批装运混为一谈。
先看证上有没有分期时间表
分批装运或分次服务,是在信用证数量、内容、金额范围内部分或分次履行;分期装运或服务,则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分期时间表内完成。合同写分月交货,不必然表示信用证自身也按相同结构设定,应查看完整证文及有效修改。
如果证上没有相应分期安排,不能仅因买卖合同有几次交货,就直接宣布后续证款失效。反过来,证上明确列出每期窗口,也不能因总有效期尚未到,就忽略中间各期的期限。
任一期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影响该期及以后各期
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装运或提供,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这不是仅扣一笔迟延违约金,也不只影响迟延那一期的付款条件。
需要核实际装运或服务提供日期与规定相符的单据,而非只凭内部完工表或后来的发票日期判断。银行处理单据,供应商与买方口头认可晚交,不会自动改写信用证的分期限制。
后续愿意继续,需要把修改真实落实
发现已误期,应尽快与交易对方和相应银行核实有效信用证状态,依法商议修改或其他结算安排。修改须符合办法的程序,不能靠买方一封同意继续供货的邮件,就向银行主张整份证已经恢复。
是否接受修改、保兑是否扩展、额度和后续时间表如何调整,都应留存清楚。不能为满足旧期限补造装运证明,也不要未确认付款条件就继续扩大供货后,才首次发现后几期没有原证保障。
证下失效与基础合同债务分别处理
本条规定的是信用证对相应各期的效力,并不因此当然解除全部供应合同,也不当然免除买方已受领货物的合法付款义务。买卖违约、拒收、继续履行与其他收款路径,应依真实合同另外判断。
可以把各期约定、实际履行、相应交单、证款状态和买方实际付款列在同一张表中,区分已结束的前期与受影响的本期以后。法律服务要交付的是后续继续交易前可执行的付款保障方案,而非只问第一批晚几天是否影响最终总金额;没有查明证文和日期,就不能保证后续仍可原样索款。
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二、二十一、二十五条: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6/content_510005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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