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企业向融资租赁供货商索赔,出租人掌握必要采购材料却长期不提供,索赔因此失败;或者出租人早知设备有质量缺陷,却没有告诉承租人。此时出租人能否只说设备由你自己选择,全部去找供货商?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针对这些行为设置责任,需要核出租人的行为、索赔失败和损失之间的具体联系。
先把供货商索赔权及所需协助查清
第七百四十一条允许三方约定由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规定出租人应予协助。应取得融资租赁、采购和索赔权安排,列明实际索赔的缺陷、对象、请求和已经完成步骤,不能只凭企业说要赔钱便认定所有条件已具备。
出租人应提供什么,须与真实索赔需要对应,例如采购合同版本、权利安排或依法必要材料。承租人应具体提出请求并保存送达,避免事后无法分清是从未要求协助、材料原本已交,还是出租人确实拒绝或迟延。
隐瞒已知瑕疵与未及时协助各有证明对象
第七百四十三条列明出租人明知质量瑕疵而不告知,以及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前者要核何时知道何种缺陷、是否告知,不能仅凭设备后来损坏就推定出租人早已明知。
后者要说明协助的必要性、提出和提供时间,以及迟延怎样影响索赔。不是任何回复不快都当然承担全部货值,也不能因为文件最后补了,就不看关键程序或请求机会是否已经受到实际影响。
责任还要求相应行为导致索赔失败
该条第一款以所列情形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失败为条件。应保存拒绝或无法获得支持的具体原因、程序资料及本可提出的基础证据,区分权利本身不成立、承租人自身遗漏和出租人行为的影响。
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应说明合理范围及已经获偿部分。不能把供应商无关的其他欠款、企业全部停产损失和设备原价简单相加,也不能仅因供货商经营困难,就跳过条文条件让融资方无条件补足所有款项。
只能由出租人行使的权利,另审怠于行使
第七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向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先辨清权利究竟由谁行使,为何承租人不能自行行使,再查出租人已知事项、可采取措施和实际怠于行为。
这与承租人自己可以索赔但需要材料协助不同。也不同于第七百四十七条专业依赖或干预选择的质量责任例外;几条可能关联,但不应只选一句设备自己挑的,就排除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审查。
委托分析可交付权利归属、协助请求、失败原因与损失四项对照,分别提出提供材料、行使权利或赔偿的有依据请求。索赔与租金仍须依法衔接,不能把正在追究出租人责任等同于已获准停止全部付款,也不能让所有权和融资身份成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至七百四十三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331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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