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区分部分资产组建新公司,与法定分立
债务企业拿出部分设备、业务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通知供应商以后只找新公司。该安排不一定是公司法上的分立,亦不能只因新公司拿到资产,就直接照搬分立后全额连带。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六、七条,针对公司制改造中不同资产和债务安排规定了具体责任。
应先核属于该解释所处理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以及资产、相应债务和新公司的真实形成过程。普通租赁、设备买卖、单纯换股东,与本题并非同一事实,不能为了增加付款对象把任意资产流动都写成改制。
相应债务转入,是否经债权人认可很重要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债权人认可转移债务的,由新公司承担责任;未通知或者虽通知但债权人不认可,由原企业承担。收到一份通知,不自动等于债权人认可改换债务人,原企业不能只凭内部文件要求债权人放弃对自己主张。
需核通知内容、送达、债权人真实答复及所指债务。确认欠款金额、同意继续供货与同意旧债转移,意思可能不同,应提供完整沟通;债权人已经有效作出认可,也不能在请求时隐藏自己的真实承诺。
原企业无力偿还时,新公司责任有财产边界
第六条接着规定,原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向新公司主张的,新公司在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既要核原企业不能清偿的状态,又要核新公司接收了哪些财产,不能因为新公司成立,就立刻要求其用全部既有资产无限负责。
可整理转入财产名称、价值依据、实际交接、原企业现有责任财产和未偿债务。取得资产的范围与公司注册资本、宣传估值未必相同;对价值和清偿有争议,应通过证据和适当程序核实,不自行给对方全部资产贴上旧债标签。
优质资产另组公司、债留旧企业,有另一条路径
第七条针对企业以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却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支持债权人以两企业为共同被告,在新公司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应按实际改造结构区别于第六条,不把两条各自条件拼成一套任意适用的公式。
这种民事请求,也不同于行政命令无偿划走资产后申请执行追加接受方,不能省略相应条件直接在执行中套用。律师可形成改造结构、债务通知认可、资产交接及清偿状况表,说明拟请求哪个主体、在何范围负责。真正要解决的是非分立的部分资产改造怎样保护旧债,而非只把一份新营业执照当成公司重组后所有人都应付全部债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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