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辞职,不等于自己持有的股份可以当天全部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准备离职并出售持股,不能只看公司是否同意辞职或买方是否愿意付款。《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内部人员口头同意,也不能直接替代法定限制。
先查公司究竟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是否为本公司股份,以及当事人真实任职状态。不能把这条股份转让限制当成所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退出持股的统一规则;普通职工持股也不能仅因在公司工作,就当然按董事限售处理。
任期内的年度比例,不能靠提前离职任意绕开
第一百六十条还要求相关人员申报其持有股份及变动,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职期间限制与离职半年限制要分别核对,而不是认为辞去职务便将全部比例重新归零。
应整理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实际辞任和履职状态、持股数及历次变动。离职文件写了某日,却仍依法需要继续履职或存在任职争议时,应结合真实情况审查,不能仅为了尽快卖股随意倒填日期。上市交易的一年限制、公司章程其他限制以及特别证券监管规则,也可能同时适用,满足半年不代表所有门槛都已消失。
先签约、收款和实际转让,不能简单混成一件事
股权交易可能先形成转让安排,后在符合条件时依法办理转让。合同中的履行时间、先决条件、价款保管和不能过户的处理,应清楚约定;不能以已经收到全部价款,就反过来证明限制可以不遵守。
关于受限期间签署的具体合同效力、能否请求立即履行或如何承担责任,需要依规范及交易内容分别审查,不宜笼统断言全部合同都无效,也不能保证先签一份代持协议就不受约束。使用名义代持、隐蔽控制或者倒签背书来规避法律,还可能增加新的权属和责任争议。
出质也不能保证债权人在受限期内立即处置股份
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该限制期内行使质权。融资方不能仅因拿到质押文件,就认为债务一逾期可以马上处置这些股份。
这与质押是否依法设立、担保什么债务、受偿范围多少,是需要分别核对的问题。借款和质押文件应如实披露股份限制,设计合法履行安排;不能承诺由亲友代为拍卖、转让便可规避限制。对融资用途和交易安全作出判断,应以真实权利状态和可实现时间为基础。
退出方案要同时写好身份、期限和钱款交付
准备材料时可用一张表对应公司类型、任职起止、持股及变化、各项限制来源和最早可合法履行的节点,再核对章程、任职文件、股东名册及拟签协议。尚不能确定某个限制何时届满的,应先补查,不要把自行估计日期写成无条件保证。
董事职务解除、劳动关系结束、股份退出和借款担保,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用一张离职交接表代替所有安排。律师可以根据实际公司和交易情况设计合法路径,但不能仅凭双方同意或买方已付钱,就保证受限股份能够立即转到买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