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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声明出错触发撤销,数量比例和百万元门槛是二选一吗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不符合海关规定的原产地声明,254号令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一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声明总数百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主管海关可以撤销认定。两个条件以“并且”连接,不能改成满足其一就直接套本项。

这不是所有失实行为的免责任线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伪造买卖声明,或者严重未转交核查请求,是其他撤销情形,不以第四项数量和货值门槛为共同前提。尚未同时达到第四项,也不代表错误声明可以继续开具,或买方优惠及合同责任必不受影响。

统计应保留上年度总数、本年相应声明及涉及货值的真实依据,不能按客户、港口人为分割以回避累计。若上年度数据缺失或计算有疑义,应向有权机关说明并依法核查,不自行把分母补成有利数值。

撤销时点与原资格效力另有区分

通常撤销自作出决定生效;因虚假材料骗取认定撤销的,认定自始无效。被撤销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不是交一次罚款便可换账户立即再申。第十六条对特定骗取、伪造买卖行为还规定警告及可并处罚款,不能与撤销混为只择一种后果。

城口出口企业可做声明版本、适用协定、数量货值及纠正材料清单。具体原产资格仍须按真实协定规则判断,本文不从撤销门槛倒推某张声明当然有效,也不编目的国必然追税结果。

依据:[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海关254号令(目标PDF51—53页)](https://www.gov.cn/gbgl/78ebc4097c794cfdb5052c3b26683191/files/41956ece31c24943bac3487e243804f7.pdf),254号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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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