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采信报告除满足一般资质规则,还需包含259号令第十三条专门列明的内容。报告盖章清晰,并不自然补足机构代码、商品追溯和检验方法等缺项。
把结果连接到真实货物和实际项目
报告应有机构名称代码、报告编号、商品名称及型号规格、批次编号或产品序列号等追溯信息,列采信要求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抽样方案,以及委托人、受理日期、地点、检验时间、签发日期、结果和签发人签字。并非每件商品都需同一序列标识形式,但应按真实商品保持可追溯。
只有一页合格结论,无法看出采用哪个抽样方案和适用项目时,不应由收发货人自行补写。可能影响结果的其他情况可注明;有合法分包,还须记分包项目、机构名称及代码,不能为报告整洁删去实际参与者。
缺项与结果错误应分别处理
城口企业可以按字段、证据来源、缺口和机构答复整理核对表,要求真实补充或依法更正并留版本记录。字段齐全不证明检材必来自该批,也不保证所有技术结论正确;发现对象不符需进一步核查。
海关依据具体采信要求审核,不符合可不予采信。此处的行政用途审查,与买卖合同约定报告最终证明力不同,不因客户接收邮件就约束海关,也不因未采信便自动证明整批货物必不合格。
依据:[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59号(岳阳官方转载)](https://www.yueyang.gov.cn/kab/6366/6368/content_1995318.html),1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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