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二十二条允许教学示范使用计量器具的特定例外,不应扩展成实验室或学校名下所有生产测量都可使用不合格、无合格印证或超周期器具。该条同时明确工作岗位的禁止要求,应按真实用途判断。
演示和实际测量决定不是同一行为
展示失准现象、讲解仪表结构,与据读数决定产品是否合格、贸易数量或安全参数不同。器具摆在教室、由学生操作或只用一次,并不能替实际生产测量赋予教学例外。应核测量目的、读数实际怎样使用、是否进入生产或结算资料。
不能在记录上写实验用,实际仍让该结果决定对外交货。反过来,也不能只见课堂展示一台失准器具就不查用途直接认定违反工作岗位使用禁令。分类应有真实教学安排、管理和隔离,避免器具流回需合格条件的作业。
状态不清时先核再投入相应岗位
企业应核编号、合格文件、周期、实际性能与管理记录,依法检定或安排合格替代。修复、校准和正式检定有各自任务,不能只因维修师说指针已归零,就宣布已满足所有使用要求。
城口学校或企业可形成教学与工作器具分区清单、标识、领用归还、真实测量用途及合规处理记录。对已进入生产的结果,由适当技术主体核影响范围并依法处理,不倒改检测日期或删除不利读数;法律判断也不能从一次不合规使用直接推定全部产品均有缺陷或必赔某金额。
法源: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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