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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抽查安排的计量检定试验,可以向被查企业收委托检定费吗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企业收到一张名为委托检定费的单子,应先核实际是不是这一监管检验,而非仅按收费表名称付款。

看谁组织、为了什么任务检验

应保留监督检查通知、抽样及任务材料、送检和收费来源,区分监管机关依法实施的检定试验与企业自愿另行委托服务。机构向企业发了一份格式委托单,不直接使原来监督任务变成普通商业委托;反过来,任何企业主动送检也不能仅因在公立机构做,就一律套监督不收费。

本条同时规定,被检查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不收费并非可以拒绝依法取样、隐匿样品或让监管无法开展。涉及具体检查权限、安全条件与保护秘密,应依法说明和安排,不用私下收费代替正式监管程序。

其他费用必须逐项另核现行依据

维修、技术咨询、物流或真正商业委托等,应依据其真实性质和现行制度判断,不能笼统合并为监督检验必缴费用。强制检定停征、减免等其他规则还可能另行适用,本文不把细则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字概括为今天所有项目都应收费。

城口企业可向组织机关核本次任务、是否第三十八条范围、实际费用项目及依据,并保存凭证与答复。核收费争议不妨碍依法配合监管,也不代表任何检验发现的质量问题会因收费不当而自动消失。返还请求或其他救济仍须指向真实收款和具体事实。

法源: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计量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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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