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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使用境外重量单位,就可以忽略境内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吗

进口设备或外贸合同使用境外重量单位,不意味着境内制造、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活动全部退出我国计量管理。计量法第二、三条规定适用范围与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单位的管理另有规定,不能仅由合同一行文字自行创造普遍豁免。

单位换算、合同解释与法定标识分开核

应取得原合同、技术资料及计量单位的准确含义,核是货物数量约定、仪表刻度、产品标识还是国内结算。技术人员需正确换算、说明精度和舍入,不以看似相近符号替换不同单位。法律文章不提供未经核对的所有行业换算表。

本条也不能被简化为任何含境外单位的合同都当然无效。具体合同解释、履行数量和境内器具合规是不同问题;需看真实对象及适用规范,不能用其中一项一般要求抹去另一方已经交货或付款的事实。

特殊需要应有真实依据

若主张可以使用特殊单位,应查相应有效管理规定、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只展示供应商一直这样写或国外认可说明。制造销售进口使用非法定单位的器具另涉及计量法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责任,不能由买方风险自担条款代替。

城口企业可将原单位、拟境内使用环节、换算和标示方案、特殊规则依据列清,安排技术与法律人员分别核查。已经产生数量争议,应保存原始数据、版本和真实交接,不将后来换算值回填为原始测量;本文不编当地特殊豁免,也不以换算结果自行决定全部损害赔偿。

法源:计量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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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