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重要新业务已经形成书面合规审查意见,首席合规官指出问题,业务负责人却准备请行长签字覆盖该意见。《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为未采纳审查意见设置了董事会审定路径,重大事项还须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不能把内部职级高低当作省去程序的理由。
核的是哪份方案和哪项意见
条文要求对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重要新产品新业务方案和重大决策事项组织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应使审查对象、提交资料、方案版本和结论对应,不能拿另一项产品的旧意见证明当前已经通过,也不能把已经收到的否定意见改名为一般提示后从决策材料删除。
若业务部门确实修改方案,应将修改与问题逐项回应,按真实程序再核,不能只换文件日期便声称原意见已失去作用。合规审查也不等于对商业收益、市场需求或所有技术事实作保证,各专业职责仍须落实。
未采纳意见,不是行长单独承担风险便能结束
机构应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定;属于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由首席合规官负责的审查与董事会的审定,是不同职责,不应编造成首席个人对全部经营事项拥有任意永久否决权;但是董事会审定也不能使违反法律强制要求的方案变成合法。
应记录未采纳的具体内容、理由、风险及提交处理情况。董事会只听到业务收益汇报,却未见真实审查异议,与已针对该事项作出审定不能混为一谈。未办妥时,不以客户催促或已投入研发成本推定程序可以随后补做。
监管材料的真实性仍有对应责任人
第二十条另规定,监管要求对申请材料或报告审查时,首席合规官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他相关高管等仍对基本事实、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因此,合规人员签过字不等于原始数据责任全部转移,也不能让其在看不到必要材料时作无条件背书。
城口企业作为交易相对人,可以核实与本交易有关的合法授权和产品状态,不索取机构无关内部秘密。机构内部可交付方案版本、审查意见、未采纳事项及董事会处理、必要监管报送四项对应记录。对仍未知的事实如实说明,避免把程序凭据写成已经获得监管认可或承诺产品绝无风险。
依据:[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十七、五十八条](https://www.gov.cn/gongbao/2025/issue_11866/202502/content_7004030.html)。适用第二条列明的金融监管总局监管机构,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一年过渡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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