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两地政府签署边境旅游意向协议,旅行社可能准备立即销售新线路。但意向签署、国家批准、正式合作协议和企业经营许可属于不同步骤。不能把地方合作消息直接当作线路已经可以开展的证明,更不能用企业与境外地接的商业合同替代政府程序。
意向签署之前已有征求意见环节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相应级别政府签订意向和正式协议。不是任意协会、景区或旅行社都能以政府合作协议名义开放区域。
第六条还要求有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口岸,以及查验设施、交通接待条件和生物安全遵守条件。意向协议签署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由该部门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意见。不能只凭口岸可以货运,就认定适宜人员团队通行。
签意向以后仍需申请开展活动
第八条要求意向签署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的申请。经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有关地方才可以对外签正式合作协议,正式协议还须逐级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意向已经签好,批准只是内部手续”的销售承诺没有替代程序的作用。旅行社若据此先收不可退费用,至少面临行程能否依法履行的不确定性,不能把尚待批准包装成确定出发。企业另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许可,区域程序获准也不自动赋予每家旅行社经营资格。
用状态清单管理产品上线
城口企业或采购团体核实此类产品,可要求对方标明:意向协议、开展活动批准、正式协议及备案、实际经营主体许可各处于何种状态,并说明依据来源与日期。正式协议中的区域、证件、口岸、期限和团队最低人数,不能由宣传图自行补齐。
相关材料有未公开部分时,应通过有权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核实必要信息,不要求对方泄露不应公开的全部文件。尚不能确认开放条件的,可以先做合规调研和合同谈判,但不应据此宣称已有可履行线路。若约定附条件预订,应明确条件、未成就时的费用处理和通知机制;这种合同安排仍不能豁免实际开展旅游的行政要求。
依据:[边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五至八、十二、十三条](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bmgz/202504/t20250425_959630.html)。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不把意向协议等同现行开放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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