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或者监督已经形成生效文书,认定某项执行行为合法,受损人后来依法申请司法赔偿,能否提出相反主张?既不能将原文书视为不存在,要求所有事实无条件重做;也不能一概说此前认定合法,赔偿委员会便永远无需审查。《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已有认定的作用及相反主张、证据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
已有生效文书可以作为合法性认定的根据
第七条第一款针对经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其对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已经认定,该文书可以作为赔偿委员会认定执行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不是只有当事人自己保存的几张执行通知才需要阅读,前次审查的完整理由也应提交。
首先应确认文书是否生效、究竟审查哪项措施,以及认定的是行为合法性还是别的问题。仅有接收申请通知、尚未审结的回复,不能直接当作已经作出的生效合法性认定;不同财产和不同实施期间的措施,也不能仅因在同一案件里就混为一项。
提出相反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仍应审查
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相反主张,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赔偿委员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认定。条文没有把已有认定的存在,写成绝对排除相反主张的门槛。
申请人应具体说明哪项行为为何不合法、原认定遗漏或误解了什么,以及提交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只重复写不服,或仅表示结果对自己不利,并不等于已经完成提供相应证据的要求;也不应为了反对原结论而隐去完整文书、加工录音或改变财物清单。
合法性、损害和因果关系仍是不同问题
例如某份真实实施记录可能用于说明执行范围或程序事实,但它不必然同时证明全部损失金额。就合法性重新审查,不表示法院已经接受申请人报出的全部价值,更不等于只要指出一次程序问题就应承担任何经营损失。
可以将原文书认定、相反主张、对应证据、损害及因果资料分别整理,标明证明对象。第九条另有损害举证和无法鉴定时的认定规则,应按实际适用,不能用合法性存在争议作为完全不提供损失证据的理由。
赔偿审查不是自行撤销原执行文书
第七条要求赔偿委员会对执行行为合法性作出认定,不赋予申请人私自宣布原执行裁定失效的权利。是否另需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既有执行文书,应按实际争议核对,不凭赔偿材料已经递交便停止履行或处分受控财产。
此外,相关执行异议、复议或监督仍在审查期间的赔偿受理,第六条另有规定;程序已经生效与程序尚未终结不能互换。申请前可形成文书效力、措施范围、具体相反证据和当前程序四项清单,保存接收及处理结果。依法争取的是相反证据得到实质核查和正式认定,而不是承诺每次补充一份材料都必然推翻原结论或获得赔款。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