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对比文件不是原样拼接就能得到专利方案,是否足以证明有创造性?指纹感测案区分了需要创造性劳动的改造与已有启示下的适应性调整,不能仅凭“还要调整”就结束分析。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二审恢复了无效结论
瑞典某公司的指纹感测系统专利,被深圳某科技公司提出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第39702号决定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判撤销重作;最高法2024年3月27日以(2022)最高法知行终367号撤销一审,驳回权利人诉请。
争点涉及电势参考基准以及驱动电路独立控制感测结构。不能把一审曾胜诉写成该专利最终维持有效,亦不能还原公开材料遮蔽的专利号部分。
从已有思考起点判断调整性质
对比文件一已经公开供电高低电势相对于芯片参考电势可变。法院认为在芯片或设备参考电势间选择,只是基准不同,相关变化容易想到。对于独立控制,文件一虽非独立驱动,已给出改变感测结构电势的功能;文件六则公开控制器与各感测结构连接并分别控制。
为实现精确控制,技术人员能从后者获得明确启示,作适应性调整组合,不需创造性劳动。判定不是因为两文件都叫指纹技术,而是具体功能起点、控制连接及拟解决问题相互对应。
不把所有改线都叫技术障碍
城口企业准备专利稳定性分析,可列最接近方案、真实区别、技术问题、另一文献给出的启示,以及组合需要的具体调整。主张调整超过常规,应说明新困难、相互冲突或无法预期之处;主张容易结合,也不能只有一句常规设计。
本案原适用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它没有宣布任何同领域文件都可以任意拼合,判断仍需回到申请日前技术认知,避免从专利答案倒推所有改动显而易见。
公开来源:[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完整入库案例](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6082.html),PDF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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