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合同盖有加盟专用章,品牌公司为何未被判承担老人死亡赔偿

李某甲通过家政机构A公司聘请保姆丁某照料母亲朱某,合同空白处还盖有B公司加盟专用章。老人两次摔倒、后来住院死亡,家属起诉保姆和两公司,认为品牌授权方也应共同负责。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却未支持其请求。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深圳盐田(审理法院所在地,具体照护住址未披露)公开案例研究;供城口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来源称判决已生效,未披露是否经二审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官方来源

合同上的加盟章,为什么没有直接变成共同赔偿依据

李某甲通过家政机构A公司聘请保姆丁某照料母亲朱某,合同空白处还盖有B公司加盟专用章。老人两次摔倒、后来住院死亡,家属起诉保姆和两公司,认为品牌授权方也应共同负责。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却未支持其请求。本案据宝鸡市司法局二〇二六年二月公开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案号和具体裁判日期未披露。

法院查明,B公司自二〇一七年九月授权A公司加盟并提供合同模板,但没有约定B公司自身权利义务,因此并非合同主体。合同中李某甲与丁某约定报酬、管理指导和服务义务,A公司提供居间媒介服务;丁某与A公司也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品牌、介绍人和实际服务者需要分别识别。

品牌外观与实际承担的合同义务要对照

家属认为两公司外观难以区分,并指品牌方未尽审核管理义务。法院没有仅凭合同盖有加盟章,就认定B公司已经承诺承担全部家政服务和赔偿义务。签约主体、具体约定和真实服务模式,是本案判断责任对象的关键,不能只看宣传招牌或合同模板来自谁。

这也不意味着所有加盟品牌均可免责。如果另有品牌方实际签约、承诺保障、直接收款或其他法律责任的证据,应按真实事实另行审查。家庭签约前可以要求逐一写明谁介绍、谁管理、谁服务、谁承担约定责任,而不是只问是否全国连锁。

中介欠缺资质,原案没有直接据此判合同无效

A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家政服务,但无相关中介服务资质。法院认为其违反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所涉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不因此否定合同效力。三天试工中家属曾反馈满意,合同也未特别要求专业护理资格或额外培训,故有关人员不合要求的主张未获支持。

判断只限原案所审查的规定和事实,不应扩大为一切无证经营合同都有效,或者家政机构无需依法具备经营条件。行政管理责任、合同效力与具体损害赔偿,是不同问题,应分别找到依据,不能从其中一项径直推出另外两项。

两次摔倒与死亡责任也经过单独审查

合同明确保姆与老人分房睡。第一次摔倒发生在丁某取餐时,发现后及时联系家属,亲戚认为无需就医;次日凌晨再摔,丁某联系家属并于约一小时后送医。老人后来住院死亡,记载原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法院认为保姆已尽合理注意,摔倒并非住院一月后死亡的主要原因,判决驳回请求且已生效。

处理类似纠纷,应交齐完整合同和印章页、品牌授权及收款、具体照护约定、试工反馈和事发救助记录。先区分合同主体和实际义务,再查过错与损害联系,才能向真正有责任的人提出可审查的请求,而不是把所有出现过的公司名称都等同为结果担保人。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