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公开案例研究。本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二百七十号,案件发生在北京,不是本所承办的城口案件。醉驾嫌疑人的血样在正式刑事立案前提取,是否因此一定属于可另提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措施?该案强调,要综合取证目的、样本用途和程序进展判断,不能只看时间先后。
采血当时已经存在刑事取证目的
民警接到停车场车辆剐蹭报警后,发现成某明有醉驾嫌疑,呼气检测后通知医务人员提取血样,鉴定再作为危险驾驶认定依据。人体酒精状态随时间变化,等待全部立案手续完成才采集,可能影响及时固定证据。
法院因此没有把立案前四个字当作行为必然属于行政执法的决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所有公安机关实施的检查都概括为刑事侦查,仍应查行为根据、用途和后续办理,不能为了排除某种救济渠道临时改变原先真实目的。
两类程序结果都需如实记录
北京东城法院二〇二二京零一零一刑初三六九号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北京二中院二〇二二京零二刑终三七六号二审维持。另行行政起诉被认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北京高院二〇二三京行申三一三四号于二〇二四年驳回再审申请。
二〇二六年是指导案例发布年份。刑事上诉被驳回、行政起诉未进入实体审查的理由,应分开表述,不能说行政法院已经对每一个采血细节作出全部合法的实体判决。
程序瑕疵仍需刑事证据审查
案涉封装记录中签名人员、血量文字记载存在不一致,办案机关提交说明,并结合接收照片等原始材料解释。法院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样本客观性,采信相应鉴定。它不是只要写补正说明就一律有效,而是实际核实了不一致原因和相互印证的资料。
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相应程序问题设有补正、合理解释及不能补正或解释时排除的规则。主张异议应具体指出提取、封装、保管、送检和鉴定哪个环节,以及为何影响样本可靠性,不用一句立案前抽血替代全部论证。
选对渠道与提出有效异议同样重要
当事人可以保存取样记录、送检、签收、鉴定和异议处理,依法在刑事程序提出针对性意见。认定属于刑事侦查,不是宣布任何取证行为都无需监督,也不意味着家属可以私自接触或更换样本以验证自己的猜想。
城口读者可借鉴的是先识别行为法律性质,再就真实证据问题寻求适当审查。程序选择不合适可能无法解决核心疑问,而内容具体、来源完整的异议更有助于核实可靠性;本案结果不能自动替其他案件预先作有罪或无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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