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自己冒用六十三人的身份、以购房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能否因没有真实案外人参与串通,就排除虚假诉讼审查?最高法二〇二一年公布的甲公司案,不仅追查了虚假身份和购房事实,二审还在查实后支持继续执行。本文研究真实公开典型材料,非本所承办,未公布刑事定罪结果。
虚构的不是普通交易中的某一项分歧
二〇一九年,甲公司为阻却对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冒用艾某某等六十三人的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法院作出部分错误异议裁定及异议之诉判决。相关诉讼中,法院进一步查实其提供虚假授权、买卖合同、付款付费资料及购房事实。
公开材料指出,因案外人姓名系冒用,并无真实异议人,不存在甲与这些名义异议人恶意串通的可能。但这不使单方冒名制造的诉讼变成合法救济,也不能反过来把被冒名的自然人写成已经认罪或被判刑。
查实后,二审处理不限于指出材料可疑
该案公开分析说明,在一审已经因虚假异议作出错误裁判后,二审查明属于被执行人提起的虚假诉讼,可以实质处理,直接支持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这里有完整的虚假身份、事实及前后裁判背景,不是任何申请执行人一句怀疑就能要求忽略现有裁判。
法院最终依法裁定准许继续执行相应房屋。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具体法院全称、裁判日或案号;也未展开房屋后来变价、债权已获偿金额,不能从准许继续执行补写债权已经全部实现。
六千三百万元是司法罚款,不是刑事罚金
两级法院对甲公司每案罚款一百万元,合计六千三百万元,并将相关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司法罚款、移送涉嫌犯罪与刑事有罪判决是不同结果,不能把移送写成已经被判虚假诉讼罪,更不能把罚款称为法院判的刑事罚金。
这些是本案历史处理,不是今天所有案件按人数直接乘算处罚的公式。真实购房人提出异议应依法核交易、权利和程序条件,证据不足也不自动等于冒名造假。
发现疑点,可将身份授权、基础交易、法院实际措施及所受影响分别提供给有权机关核查;不得为揭露虚假而私取他人账号或补造相反材料。救济与线索调查应按真实文书衔接,不能用一份报案记录宣布原执行障碍已自动解除。
来源:最高法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一,非原判全文、非本所承办。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