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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人受伤,国家赔偿申请应直接列看守所吗

关押地点不自动等于赔偿义务机关

家属得知在看守所发生伤害,准备国家赔偿申请时,不能只因人在那里,就把每一项赔偿都直接填写看守所。需要先说明主张的是哪一行为:看守所监管、处置中的职权侵害,还是错误拘留逮捕、原判刑罚执行后的纠错,法定机关可能不同。

两高刑事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看守所主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核实实际主管及行为联系,不凭地址、制服或个人称呼猜测,也不能自行把同一看守区域的所有机关列成共同赔偿人。

第十条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这一前提

被羁押人受伤,需要核看守所一方是否存在法定职权侵害及其与损害联系。另一个人实施伤害,并不当然使主管机关承担全部责任;存在监管失责等线索,又不能只用不是工作人员亲手打的便拒绝任何核查。

可保存医疗、伤情及合法取得的经过资料,具体列明何时何处、机关已知什么、采取或未采取什么,对控制在机关的记录提出核查线索。不要为填完整申请而补造现场事实,或诱导他人统一不实说法。是否落入国家赔偿范围,仍依法律及证据判断。

错误羁押与监管侵害,不能只按同一个地点选择

如果请求针对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按国家赔偿法及解释第十一条等核决定机关;先拘留又逮捕而依法应赔,解释明确由作逮捕决定的机关承担。不能因羁押始终在同一看守所,就把错误逮捕责任全部改由其主管机关承担。

原生效有罪判决再审纠错,又有法院承担的相应规则。几种损害可能需要分别列明依据和期间,不能拿一份受伤诊断替代错误羁押的终结文书,也不能用获无罪便推定监管期间所有伤病均由职权侵权造成。

用行为、请求、机关对应表准备申请

先列侵害行为、对应损害、目前掌握材料、认为的赔偿义务机关及核实依据,再按法定先行处理和救济路径提交。寄给最方便接收的场所,不等于已向正确义务机关提出;只有口头转告的,应依法核接收和办理情况并保存材料副本。

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私人行为,是否成立个人民事责任,又与本题不同。选择机关的目标不是尽量多列被申请人,而是把具体侵害与法定职责连接。这样才能在确有请求依据时进入相应审查,也减少因为只按最后关押地点填写,造成程序往返或遗漏真正要审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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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