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或者开庭日期不是唯一判断点
多年前的行为现在才处理,不能只因今天审理就把今天的全部刑法规定套上。刑法第十二条确立有关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则:当时不认为犯罪的,不能因后来新增规定便追究;当时认为犯罪的,原则依当时法律,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依法适用新法。
城口家属准备法律意见,应首先列行为开始、结束、法律修改公布及施行、案件审结等时间。发布日期与施行日不一定相同,某次修正案改了其他罪名,也不意味着本案所涉条款已经改变。
比较的是本案实际对应的规定
从旧兼从轻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定刑比较,不能只摘新闻里某个罪名最高刑降低的一句话。数额、行为方式、主体身份及加重情节所对应的条款和量刑幅度,都要核对。事实尚未查清时,宜列出不同认定前提下适用何种规则,而非先承诺必然减刑。
有关司法解释和具体修正案的时间效力也需核查,不能把解释的发布时间直接当成犯罪行为发生日。连续、继续行为跨越新法施行日,涉及专门适用问题,应按行为性质和具体规则另行判断,不简单截出最有利的一天。
不宜自行拼出一套不存在的处罚规则
比较新旧规定,不等于从旧法取较窄的构成条件,再从新法拿较轻刑罚,脱离各自完整适用条件拼成第三套制度。主张采用较轻规定,应明确比较对象、对应情节和法律依据,使办案机关能够复核为何在本案处刑较轻。
具体制度有特别衔接规定的,依其内容审查,不能把不许任意拼接误读成任何不同制度都必须机械适用同一年全部法律。实体定罪量刑与程序规则也有区别,不能因主张旧刑法就要求所有诉讼手续一律退回旧版本。
已经生效的判决不会自动消失
第十二条还明确本法施行前依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新规定出台,并不自动把所有既判案件重新开庭,也不意味着服刑人员可以凭新法报道要求立即释放。
若原判确有违反时间效力等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提出相应审查理由。申诉是否启动再审、再审如何处理,另依刑事诉讼法判断。不能把法律后来变轻,与原判作出当时即错误,两种情况混成同一结论;申诉本身也不当然停止执行。
材料应当能同时还原事实与版本
可制作新旧条文对照,注明有效期间、差异、本案事实及拟适用理由,附判决、起诉书和能够确认行为时点的记录。不要只提供删去前后条件的条款截图,也不以网上同名案件刑期直接代替比较。
本文说明时间效力方法,不对任何特定罪名的新旧轻重作预先结论。对于已判、未判或者跨期行为,应分别核实适用规范与真实时间,让有利主张建立在可复核的法律比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