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尚在进行,又发现被告人涉嫌另一项犯罪,不能简单认为全面审查就允许直接在二审增加定罪。应先确认这项事实是否已经另被起诉、是否适合并案,以及怎样保障对新指控的审级和辩护。
全面审查,不等于可以跳过新的第一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全面审查原判事实与法律适用,但新发现的另一犯罪与一审已经审过的原指控,程序状态不同。原罪名适用是否需要依法调整,和增加一项此前未审的犯罪,也不能混为一谈。
刑诉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二审期间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有关并案规则处理;二审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发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法院处理。这里既不是任何线索都会立即并案,也不是二审可以只补一份罪名清单便径直全部终审。
先查新事实处于什么阶段
是案卷中已有但双方理解不同的行为,还是刚有举报线索,抑或另案已进入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已经起诉,应分别核实。未经证实的指控不能在对外说明时直接称为已构成新罪;辩方也不应因为尚无结论就忽视其可能带来的程序变化。
城口家属了解案件时,可以依法通过辩护人核对实际通知、起诉及法院处理文书,不自行联系其他涉案人员统一口径。涉及多个法院或关联案件,管辖和是否并案还需要根据实际关系及规则处理,不能由家属选一个最方便的法院便决定。
发回后,原有意见与新指控分别准备
依法发回并案处理时,应明确移送的材料、指控范围和后续程序,原有证据异议不应因多了一项指控便被遗忘。新罪的行为、时间、证据及抗辩需要独立准备,不能用原案认罪或原有供述自动代替对新事项的查证。
委托手续和服务范围也应与实际阶段对应。一审、二审或新案工作是否包含在原委托中,应按真实授权处理,但不应因内部手续仍在沟通便忽视法定通知和答复期限。是否开庭、如何进行证据调查,仍依法定程序安排,不能保证发回后一定按原有结果处理。
上诉不加刑的问题要结合实际变化审查
只有被告方上诉,与存在检察机关抗诉等情形适用不同限制。新事实、新起诉及依法发回可能影响后续判断,不能用一句二审不会加刑向所有情形作承诺,也不能借新线索当然绕过法律保护。
收到具体程序决定后,宜将原判争点、新指控事项及程序安排分成三部分,及时提出可说明依据的异议。最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问题仍在二审审查,哪些必须依法回到第一审处理,避免把全面审查错误理解为无需审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