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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超规定金额的现金或无记名支付凭证出入境,海关只核税款吗

出入境携带较大金额现金,或者无记名支付凭证等,是否只有存在应缴税款时才需要向海关说明?现行反洗钱法第十八条另有资金跨境的申报和信息通报制度。把所有问题都当作货物计税,可能遗漏不同的法定义务。

先识别所携带的对象

本条使用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文字。不能看到一张写有面额的纸,就未经核实将普通购物小票、实名权利证明与无记名支付凭证完全等同;也不能只因不是纸币,便认为必然不受本条涉及的申报范围约束。

具体申报范围、金额标准及通报机制,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会同海关总署规定。本条不是一份具体数额表。不同币种、凭证和行为时点应查相应有效规定,不能把某类现金的网络旧数值,直接套给一切支付凭证。

申报与通报,不是同一个人的同一动作

第十八条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相关对象超过规定金额,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超过规定金额,应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个人依法履行自己的申报,不能以猜测海关以后会通报替代。

反过来,通报也不是已经认定携带人犯洗钱罪。该条没有把先有一份刑事有罪判决,或者已经查明偷逃关税,设为通报的统一前提。有关机关后续如何分析、调查和采取措施,还需依各自权限及具体条件办理。

来源真实仍应分开核手续

财产来源合法,与是否履行特定申报是不同问题;超规定金额也不能单独证明钱是犯罪所得。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要求法定上游所得、掩饰隐瞒来源性质及相应行为等,不能只凭随身携带金额作完整定罪判断。

出行前可准备自己合法持有的资金或凭证来源、真实权利人、实际用途和与申报内容相对应的材料,并向海关官方渠道核现行适用要求。发生询问时如实说明,保留实际提交和反馈。不要为避免核验而改造凭证、拆分安排或听信所谓通关技巧。

过境、入境、出境的具体海关手续还可能不同。免填某一种行李表格,不是对所有资金跨境义务的统一豁免;是否适用本条及配套规定,应依据实际路线和所携带对象判断,而非只凭机票上转机二字。

依据:反洗钱法第十八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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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