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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恐怖信息同时触及别罪,就必须把两个罪名的刑期相加吗

一段虚假恐怖信息还被指涉及其他犯罪,是否只要出现两个罪名,就应分别判刑后相加?二〇一三年相关解释第五条明确,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法律列有专门衔接,不能凭罪名数量自行选择并罚。

先证明特定信息罪,再审另罪

第五条以其所列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为条件。信息究竟是否属于解释第六条所指虚假恐怖信息,具体人是否编造或明知而传播,秩序后果如何,不能只以涉嫌两个罪的通知替代证据。

另罪亦应独立对应行为、认识、对象和所需情节。没有查明的财产处分、人员身份或后果,不能为适用择重规则临时补进去。认为其中一个罪不成立,与承认两项构成但依法只择一处罚,是不同层次的意见。

不把特定择重当成全部行为通用吸收

本条针对其规定的同时构成情形,不是说一个人前后实施任何犯罪都只留最重一个。应先按真实事实说明相互关系,依法确定具体适用规则,不能以同一天、同一手机或相同动机包办全部罪数。

择重也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一个通常听起来较轻的名称。要核真正构成、相应处罚规定与案件事实,再由法定程序判断。已认定数罪后如何决定执行刑,又是另一层问题,不能把两者混成网上计算刑期的算术题。

材料可按具体言行、传播和秩序后果、另一罪对应事实及争议分别整理。涉及民航等有后续专门规定的情形,应核当前目标条款与时间适用,不能继续套旧航班指标。本文不提供虚报内容和实施方法,也不承诺将某段行为改称玩笑便排除所有责任;提出法律适用意见须依真实材料而非统一说法。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