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设备是不是赌博机,不能把有没有传统名称的司法鉴定书当作唯一判断。二〇一四年意见第六部分规定了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并认定,以及难以确定时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的路径。报告的名称、出具主体和实际回答的问题,应分别核对。
一般认定与难以确定时的检验不同
公安机关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涉案赌博机证据。对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规定层级的公安机关检验。条文用的是可以,不是任何机器一律先进行同一种鉴定;也不能反过来说既然不是强制鉴定,就不需要证据证明设备性质。
应确认原物、型号和实际配置,照片视频能否反映相关功能,以及检验对象是否与扣押设备一致。某型号在网上被称赌博机,不能直接覆盖本案每一台机器当时的真实状态。
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全部司法判断
意见要求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设备功能和实际组织赌博、奖品兑换等事实,需要相互对应。报告能够说明的技术事项,与谁经营、谁明知和涉案所得,不是同一个证明对象。
如果报告只写结论,没有交代对象、检验材料或判断基础,可以依法提出具体疑问。不能因为出具机关层级符合要求,就认定任何内容都无需审查;也不宜仅因它没有叫鉴定意见,就排除其法定证据路径。
必要时请求检验人员说明
意见明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申请可指出设备对应、功能状态、方法或结论存在的具体矛盾,说明为何需要专业解释,不只写要求重鉴。
现有机器、电子资料和取证记录应完整保留,由适当程序核实。材料整理可以形成设备清单、取证方式、报告回答范围和待说明事项,不自行恢复运行或继续组织赌博来做试验。程序上的疑问应落实到真实缺口,不能保证提出异议就必然否定机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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