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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像没随案移送,供述是否一律排除还是有两种审查结果

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材料没有随案移送,是否所有供述立即无效?刑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区分了移送要求以及两类证据后果,不能把未移送、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当作同一个事实。

先查应当录制和实际移送状态

需要确认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录制的案件,具体对应哪次讯问、目录和载体是否已经移送。法院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材料未放在纸质卷内,不代表完全不存在;也不能只因听说有录像便当作已经提供法庭核查。

已经移送后律师申请查阅,适用另有规定的阅卷保障。尚未移送而需法院通知补充,处理的是材料进入审判审查的问题,两项请求应准确区分。

非法方法与真实性有不同判断

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方法取证情形,对有关证据应依法排除。若导致有关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两种后果都不能只凭一张空白目录自动宣布,需要联系实际疑问和缺失影响。

例如争议在某一回答是否被准确记录,与争议在形成供述时是否遭受法定非法手段,所需查明内容可能不同;两项问题也可能同时存在。不能用笔录有签名直接结束调查,亦不能将普通时间误差未经分析写成刑讯已被证实。

提出具体材料和处理请求

可列讯问日期、笔录卷页、争议时段、应移送依据及已有相关线索,依法申请调取、查阅或排除相应证据。不得为补齐材料伪造健康记录,也不将依法取得的讯问资料公开传播。

排除或不采用一份证据后,还需依法评价剩余证据。准确识别缺少什么、为什么影响审查,比一见录像没来就承诺全案无罪,更符合第七十四条的结构。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