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造成其他财物损坏,和盗窃完成后为报复另行毁物,是否都只按盗窃罪处理?2013年盗窃解释第十一条按行为联系和时序分了三类。损坏金额重要,但不能代替为何、何时破坏及是否另构犯罪的判断。
作为盗窃手段的破坏有专门规则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并不是既有被盗物又有损坏物,就一定机械认定两罪并罚。
应核被损毁对象与盗窃手段的关系、真实价值和因果。正常磨损、原有故障与本次造成损坏不能混算,也不能为了选择较重处理,把同一价值在不同表中无说明重复加入。本文只说明法定评价,不介绍破坏或进入财物的操作方式。
偷后为掩盖或报复,可能另行并罚
第二项对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且构成犯罪,规定盗窃罪与相应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关键是新的毁坏行为和其完整犯罪条件,不能将任何事后整理现场都不问性质写成毁物犯罪。
前后行为由不同人实施时,需要核个人故意和参与范围。共同盗窃不代表所有人必然同意后来报复;但本人没有拿到被盗物,也不能据此排除其实际参与独立毁坏的责任。
未构成盗窃,其他犯罪仍可能成立
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依其他犯罪处罚。不能将低于某个盗窃金额直接当作全部行为无罪,也不能先有财产损坏就省略其他罪的构成与证据。
城口读者可将取得财物、破坏发生、被损对象、目的及人员列成时间表,另列估价和损失证据。原始影像和物品状态应依法保存,不补造破坏先后或删除相关片段。依法赔偿、退赃可以按条件评价,但不能让一次付款自动替代罪数判断。把手段破坏与事后新增侵害分清,才能确定应讨论择重从重还是并罚。
依据:[盗窃刑事解释第十一条](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228.html);[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七十五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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