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同一人伪造,后来又由其出售,定罪时是否把伪造份数与售出份数相加?2024年涉税刑事解释第十四条明确,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先识别同一张票,才能正确汇总。
两种行为存在,不等于同票变成两张
应将票据身份、号码、版式或相应电子信息、形成、持有及出售记录对应。伪造十张后将其中一部分出售,不能因为每张经历两段行为就重复增加数量;不同票据则也不能只因号码相近便合成同一张。伪造电子信息、复制件与原票如何对应,应由真实数据说明。
数量不重复,不表示出售行为从未发生或不用调查。谁制作、谁决定交易、谁交付、谁取得款项,均关系到各人的行为和认识。不能只凭所有票据最后从某处查获,就推定该处保管人实施全部伪造、销售。
数量、票面税额与违法所得仍要分别列
第十四条对不同入罪与量刑情形设有份数、票面税额、违法所得等指标。它们不是一个可随意混合的总数,不能把票面税额当售价,也不能用同票不重复便删去真实违法所得。适用哪一项,应按实际票据和完整条件核对。
变造专票按伪造论处,解释亦有明文,但不能将合法开具后的依法更正一概叫变造。票据是否伪造、行为人是否故意及达到何种情节,均应有证据,不能只见版式异常就完成犯罪认定。
真票非法出售与伪造票出售要分开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处理对象不同。真实发票被非法出售,不会仅因销售违法就自然变成伪造发票;使用了开票系统,也不能单凭形式排除伪造或变造事实。原始形成与实际业务应同时核实。
忠县有关人员可制作逐票身份表,连接制作与出售两段,标明同一票重复出现的证据、真实数量及不同金额口径。对查获清单有遗漏或重复,应指出具体票号或数据对象,不只争一个总数。
依法提供真实记录、退交涉案财物及纠正行为,可以按条件评价;不能销毁一段交易记录来降低数量,也不能补造正常业务合同掩盖伪造。该题解决的是同票计数,不是达到某份数就人人同刑,更不是一份表格即可证明全部无罪。
依据:[2024年涉税刑事解释第十四、十五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28482.html);[刑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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