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依法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单位不得因此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能把参审简单记为个人事假,再要求用年假或无偿补班抵扣。具体工作交接可以合理安排,但应与法定履职保障相协调。
适用前提是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需要区分人民陪审员履职,与个人旁听、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或其他请假。城口员工可根据法院安排向单位提供必要通知和参审时间证明,说明与排班的冲突,保留提交记录。证明范围以工作安排需要为限,不应把案件审理秘密或当事人隐私交给单位传播。
单位可以核对通知真实性和实际时间,不能因不了解陪审员制度就拒绝全部申请。员工也应如实说明,不得将与履职无关的私人活动混入参审时段。
工资保护不只是基本工资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保护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并规定相关法院纠正意见的机制。单位如果不扣基本工资,却按参审天数扣全勤奖、减少固定福利或制造其他名目,仍需审查是否属于变相克扣。
对确与实际业绩、合法考核有关的浮动项目,应结合制度和真实原因核对,不能一概认定所有奖金变化都由参审造成,也不能仅换成考核名目就规避保护。重点是扣减是否实质因依法参审而发生。
法院补助不能当然替代单位待遇
法律另有参审补助以及交通、就餐等相关保障规定。法院按规定发放的补助,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的义务不是同一笔款。不能要求员工把补助交给公司,或者以领到补助为由从应发工资中等额扣除,而不说明合法依据。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理方式应向负责法院核实。本文不提供未经核实的当地统一金额,也不把人民陪审员履职描述成律所开展的免费法律服务。
需要调班时,明确是否增加了无偿劳动
- 先核对参审时段与原班次,尽量提前安排必要交接。
- 合理调整工作与强制无偿补回参审工时应区分,不能用排班掩盖扣待遇。
- 额外工作如构成依法应计加班的,应按相应规则处理。
- 保留调整通知、考勤与工资变化,便于判断是否变相克扣。
出现争议,可以先向单位说明法定保障及具体扣减项目,并向负责参审工作的法院反映,依法取得处理意见。涉及劳动报酬差额等劳动争议的,还需评估相应劳动程序和期限。律师审查应将通知、实际参审、考勤和工资对照,而不是只凭单位说不批准或员工说去法院,就直接作结论。